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人社部发[2015]47号)以及我会《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中房学[2017]6号,以下称《登记服务办法》),现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网上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打印登记证书。自2017年10月16日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登记注销的,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称登记服务系统)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登记服务系统,在线填写登记申请表,然后打印出该表,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扫描或拍照该表形成电子影印件,再连同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印件一起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各类登记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请查看《登记服务办法》。
地方登记服务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未提出受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受理。我会自收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受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登记审核结果。经审核予以登记的,申请人自登记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即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打印登记证书。
登记服务系统提供登记申请操作手册下载和登记办理进度(申请成功、已理、正在审核、审核完毕等)查询服务。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申请操作手册查看申请操作步骤及要求,通过“登记办理进度查询”栏目查询当前登记办理进度和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审核结果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PPerson/PPerson.aspx)向社会公示。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填写的登记申请信息及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上传登记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采用jpg格式,并确保图像完整、清晰。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登记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检查。
对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登记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经查实,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记入申请人及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方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登记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登记服务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及时申请登记;二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按照《登记服务办法》要求及时提出受理意见;三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查看、原件比对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申请的监管,协同我会做好登记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四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相关工作。
四、其他。自2017年10月16日起,我会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登记申请材料,此前地方登记服务机构已理的,继续按照原有和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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