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应用,保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的须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国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集团、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个别经济户和小我(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应用和治理,照办国度外汇治理局揭橥的外汇帐户治理规定履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根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解决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经由过程本帐户解决。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根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钱转存、与根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从属非自力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经由过程本帐户解决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克不及解决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须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经由过程本帐户解决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度现金治理的规定解决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处须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根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立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干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应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包管付出,注册公司代理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保护存款人资金自立指派权,不代任何单位和小我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度司法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国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根本存款帐户,实施由中国国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 口许可证轨制。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国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前提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根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零丁核算的单位;
三、治理财务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务部分,代理注册公司一站式服务,注册公司免代理费用,政府直招 注册公司一整套优惠补贴方案,财务代理、商标注册 公司变更一条龙服;
四、属财务预算治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部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集团;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接待所、幼儿园;
九、外埠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别经济户、承包户:
企业解决《银行开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会计代理通常指会计工作的人员,以自身会计的专长,以代理的名义,完成他人委托的某项事项;
二、开户申请挂号表;
(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私章)
三、填写银行开户印鉴卡;(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国税、地税挂号证
(部分银行可以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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