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其扰的同时,让张静更为的是,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卖家隐瞒了这一情况。多方询问下,得知卖家及儿子儿媳居住时,同样受到了邻居滋扰,滋扰行为是该房屋无法居住的决定性因素,张静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
裁判文书网23日公示的显示,在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却提起上诉,让张静作为还款人还清房贷,并保留房子抵押权。
因为邻居有问题,卖家不堪其扰搬家并卖房,但是在卖房过程中有所隐瞒,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张静与邻居发生冲突,是卖家郭玉美卖房时故意隐瞒欺诈所致。法院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向张静赔偿相应损失。
眼看扔出去的“烫手山芋”又回来了,卖家郭玉美在上诉中请求:驳回张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张静承担该案件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他提出的理由是,作为卖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虽然他与邻居发生矛盾,但完全是个人纠纷,无法预见会对张静造成影响。且隐瞒这一事实,并不构成欺诈,因此买卖合同不应该被撤销。
对于这些理由,张静一一“回怼”:卖家及儿子儿媳的搬出,是由于邻居问题及长期矛盾导致的无法调解的纠纷;这种情况使房屋无法居住,足以使她放弃购买;卖房时卖家未如实披露信息;在她搬离后,邻居仍然继续滋扰该房屋,表明邻居行为针对房屋,房屋不具备居住使用的条件。
按关法律,一审判决解除了该案件中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变更了还款主体。
《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虽然撤销了借款合同,但从实质上说,只不过是还款人由张静变成了郭玉美,银行按理说还是能收回购房贷款,为什么还要提起上诉呢?
一是当时选择贷款给张静,是综合判断其职业、收入情况,但卖家郭玉美目前无正当职业,如果还款主体变更,担心对方还款能力。
二是与张静的借款合同为住房按揭贷款,张静名下的案涉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借款合同解除可能导致抵押权实现受阻。
对于这种理由,张静当然也要反驳:买受人既无房屋权益又未得到钱款,还要为了他人房屋贷款向抵押权人继续还款,买受人的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郭玉美与被张静签订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其二,张静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撤销,法院认为,卖家在明知邻居会对房屋居住人进行滋扰的情况下,没有向购买人张静进行告知,构成《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合同可撤销条件。
而关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中,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情况参照适用《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钱包颜色与财运并无不当。银行上诉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