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发生?如何治理?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的第一线,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考。
“”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或组织、他人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的对象。
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比如,在武汉市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律的并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明,尽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如果社会当时了这个“”,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的打击法律价值的,成为削弱公信力的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我们的借口。
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并各种。
所以,解决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一次次被现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公开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
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
我们今天面对的与“”时期有根本差异。“”时期,尚不存在自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
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对信息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
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愈加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也给虚假信息的提供了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中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必须严厉打击。
从目前各地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也仅在较小范围内,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的者、者,应以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动员能力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和赞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甚至是善意的。但是肆意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有关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正当,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正当学术,亦属范畴,依法应受法律。
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上述不实信息并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予以打击。
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鉴于该类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
但是其他一些肆意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负面的所谓医生“”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严重恐慌,依法应予。
与的斗争,本质上是在如何争取群众这个问题上的思想斗争。今天的中国,基于其和,我们对一些不实信息并不进行管制。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一方面靠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
但是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在这个时候,对地、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机关的应尽之责。社会、有关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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