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持续深化职称制度,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现就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通用性强、人才规模较大的评审专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设立新评审专业,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人工智能、技术经济、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三、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要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推广代表性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理论文章、智库、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均可作为代表性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评价的权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四、减少学历、项等性条件。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性要求。
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公平、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高端人才可实行国际同行评价,职称分组评议可采取小同行评价。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本身进行直接性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等制度。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同行评价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探索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
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党管人才原则,提高,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制度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 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 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系列重要讲话和理政新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科学,强化社会责任,坚守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牟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建立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的重要性、复杂性、性,将职称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确保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