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56号
罗勇初、罗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罗勇初、罗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56号民事裁定书,第4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罗勇初、罗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将该判决书中被告姓名“罗慧玲”更正为“罗惠玲”。(具体内容以判决书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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