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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彭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7-19 14:04: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03民初3581号

  彭旭: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6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简易02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3000元为基数计至还清款项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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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