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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11-7 19:08: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教基〔1998〕4号 1998年3月16日发布 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思想、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作用。

  第 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

  第八条 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 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 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十八条 思想品德课、思想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课教材。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和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 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和少先队大队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励。

  第三十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及其他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课教师订阅必备的教学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设立旗台、旗杆,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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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学德育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