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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黑中介借新冠疫情发

※发布时间:2024-3-4 14:59:52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以帮助别人在期刊上刊文而获利的“论文中介”,几年前曾被多次。这些大量存在的中介机构,早就形成了论文翻译、润色、转让、代写、代发“一条龙”产业链,成为一个难以铲除的。《法人》记者调查发现,如今这类中介机构依然活跃在网络上,并开始在朋友圈中“招揽生意”。其中,最新出售的论文中还出现了涉及疫情防治方面的研究内容。

  6月9日,《法人》记者收到一名联系人消息称,有人正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关于疫情防治方面的论文,广告推广人署名“博文科技-某老师”,自称是 “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记者随即搜索查询,百度词条显示,该公司注册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创办于2003年,2010年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经营范围是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也包括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等,最后一项是“提供有偿服务”。

  记者登录该公司网站,在线咨询期刊事宜,咨询页面显示“1—3月见刊”“知网可查”。记者进一步询问如何购买论文时,客服只是回答“我们只是协助”,并示意记者添加QQ或留下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号咨询具体事宜。

  随后,一个网名为“博文科技—王老师”的联系人添加了记者微信。记者发现其正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内容是:有过稿转让,20年7、8月出刊,新冠肺炎的临床、预(愈)后管理、药物、病例分析、影像,留言或电线。

  该广告同时还附带两张图片,标题为“特价核心”,内含3篇等待转让的不同方向、级别、时间和要求的论文提要信息。其中,第一篇就是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内容的。论文级别显示为“北核CSCD”,时间是“2020.07—2020.08”。

  关于这个模棱两可、表述隐晦的“广告”,记者请一位了解学术论文领域的专家做了通俗解读:社已经审过稿的论文,正在转让署名权,方向为新冠肺炎的临床、愈后管理、药物、病例分析、影像等方面。社级别是的医学核心期刊,刊登时间为2020年的7月或者8月。

  记者就“王老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论文转让信息开始“询价”。据“王老师”介绍,该篇论文字数为4000字左右,属于业内人士原创内容,此次转让的是署名权——就是谁出钱,论文在刊发时就署谁的名字。刊价是:普通核心期刊2万—3万元左右,年内出刊需要8万元,非核心期刊只需要千元左右。

  “王老师”还介绍了具体发布流程:先预付定金,然后等到社出了《用稿通知》后,再补齐全款。出版后,会按照购买者要求的地址进行邮寄。如果想多买,就可与社直接联系购买。随后,记者发起转账,发现微信收款方正是“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查询该公司官网信息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在四川天府股权交易所挂牌,股权代码102064。四川天府股权交易所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一种地方股权管理交易中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股交易市场”。该所也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家跨省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同时,公司简介显示其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牌照。

  另外,该公司曾经荣获很多项——“2018搜狗品牌影响力指数TOP10”;遂宁市2017年·创业之星三等;“2015年度优秀协作企业”,百度SVIP合作伙伴银制章、sogou搜索品牌创新、360推广2018年度影响力。

  该公司官网首页显示,主要业务为网上订阅+组稿,是一家致力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学校为服务对象的高新技术网站。公司提供学术服务一体化方案,包括期刊、论著出书、教材挂编文章查重等服务内容,产品线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线上订阅平台等。

  该公司旗下共有15个网站,包括之家、公务员之家、新晨范文网、学术之家、学术网、世纪秘书网、公务员期刊网、中文期刊网等,其中“之家”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组稿网站和订阅网站,“公务员之家”是国内成立时间较早、浏览量较大的公务员门户网站,拥有会员150余万人。

  但是,从网络搜索中可以看到,很多显示“四川博文科技”的论文代发有偿服务项目。知乎上还专门有“四川博文科技发表论文可靠吗”的话题,回答者陈述了与这家公司询价过程和交易感受。也有“四川博文科技公司,专坑骗学生的钱”和“四川博文科技公司论文诈骗”等负面帖信息。另据多人反映,朋友圈里经常可见署名“博文科技”的“老师”发布论文转让广告、寻找买家。

  另外,记者在2018年《新华每日电讯》采写的一篇“1500元买论文,自主招生谁在‘走门道’”的调查报道中发现,该报记者就曾暗访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当时该名员工就自称专业代写、代文,且“公司合作期刊众多、业务覆盖全国”。

  到底有多少中介从事着“论文买卖生意”,目前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记者通过百度搜索“论文代写”,早已被屏蔽;搜索“论文发表中介”,会出现1000多万个相关链接,其中很容易就可以找到代文的公司网页。在这些公司网页上,公然打出“不发表全额退款”“保真内容可查”等字样。目前,更有中介打出这样的广告语:面对2020年全世界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现在对医护人员和在抗击病情前线的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发表论文一切优先,可享受八折优惠。

  在淘宝网上,记者搜索“论文代发”或“论文发表”,出现的多是一些语义含糊不清的商品描述。比如一个名为“学术论文写作与发表电力建筑经济医学政工农业职称教育”的商品信息,囊括了一连串学界名词,宝贝详情中无任何具体描述文本,而月销量却显示2527件。评论信息大多是这样的:学姐推荐过来,价格优惠写作老师文笔优秀,按时交稿;文章质量好,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导师看过后很满意……进入店铺后,店铺名称为默认数字号码,商品信息中有“代写文章”等字样。

  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花钱刊登论文,涉及很多法律风险:一是交易中并不存在真实论文,“论文中介”实际上涉嫌诈骗。比如此前曾有案例,一些中介机构自己翻印知名期刊,把原里的某篇文章替换成买家要发布的,然后印刷几十上百本,买主。一些职称、学位评审机构把关不严,这种“假期刊”上的虚假论文可以“蒙混过关”。

  此类诈骗的典型案例有:2018年,湖北某高校一名女博士,曾经因为找中介在C刊发表论文,被淘宝卖家骗走了5.2万元积蓄;2017年,安徽某高校一名副教授被中介诈骗1.4万元。

  其次,“论文中介”帮助买家发表了真实论文,其中如与社产生交易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商业行贿等犯罪。李长青提示,一旦“论文中介”被查出,买家就会被全部,不仅会被列入“学术不端”,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所获得的学位、职称或项等,都有被撤销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中记者发现的案例,属于论文的“署名权转让”,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陈昶屹。

  陈昶屹认为,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是作者对署名权的民事处分是否包括转让自己的署名权,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尚存在一些争议,主流意见还是认为署名权作为人身权不应当通过合同等进行转让处分。此类论文中介一般转让的都是他人的署名权,该行为涉嫌违法。如果作者不知情,中介未经允许有偿转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作品著作权,不用说,肯定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作者知情并委托中介有偿转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作品著作权,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但是,合同行为就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受托人与委托人对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然而,论文中介出售论文及转让署名权,了学术规范秩序,了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此类转让合同无效。

  其实,这种“论文买卖生意”,早在几年前就被多次——2015年5月,《日报》刊发深度报道《学术掮客的论文生意》,揭露了论文中介何以大行其道;2016年,央视专门调查和揭秘了论文产业黑链;2018年8月,《与法制时报》刊文“中介公司享有审稿权,论文代写生意经”等等。这些报道都反映了“论文中介”所形成的论文翻译、润色、转让、代写、代发的“一条龙”产业链。如今,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学生甚至认为,这是一门的生意。

  “我文,找的就是一家中介。”国内某高校博士毕业生小武对记者说,“这种中介难道不是的吗?不然为什么在网络上公开发广告?”小武疑惑地问记者。她表示,当初找中介没考虑过性的问题,就是对比一下哪家中介的价格更加优惠。她的同学们都认为,拿钱没办成事儿的中介,更加让人讨厌。当然,小武自认“品行不端”,但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记者以“论文发表中介是否违法”搜索,可以看到首页排行链接转入的网页问答里,自称相关专业人士的回答几乎也都是,“可以的,不违法”。如此的逻辑,很容易让人混淆对论文买卖中介行为的认定。

  “论文中介”一直被认为是滋生“学术不端”现象的温床,国家先后出台多项相关政策进行治理,但大多是针对学术界的和责任追究。

  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科研诚信治理;同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专门对于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问题作出部署,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严厉查处”。

  而此前的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学术的指导意见》,就曾叫停“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2015年,针对论文代写代发行为,中国科协等七部门也曾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准”》,其中明确不准由“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

  教育部2012年颁布、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中的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都被明确列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明确指向中介机构的,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但是,有关主管机关如何查处,依据哪些法规查处,市场上少见相关处罚案例。

  论文中介机构,不是科研人员,属于商业公司,其行为的隐蔽性也给执法监管带来难度,对其的监管相对薄弱。因此,“论文中介”一直未曾消失,且游走于与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生长,其日益高效的运作助长着“学术造假的膨胀”。

  长期关注论文中介监管问题的安徽农业大学教授胡志斌认为,论文中介“产业”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建立一个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金融、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的联动执法体制,查处代写代文行为,并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机制,方能实现对论文中介的有效打击。(责编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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