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治论文> 文章内容

《思想与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发布时间:2024-3-6 15:15:4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法律是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最低行为准则,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与义务,才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建设,实现依国,当今社会已是法制社会,法律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因此懂法守法已成为所有的必备素质之一。而法律意识是理解、尊重、执行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是懂法守法的必备条件。但是,的行为是不会凭空产生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方可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中,提高全体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尽管我国的法律意识较初期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离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肩负组织、管理、决策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我国法律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和的法律武器,是,社会组织和全体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的实现效益不高,法律的权威难以形成。法律权威不高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因之,培养现代法律观念,推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成为实施“依国”战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在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当受到侵害或者需要向他人住宅全裂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律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让他人履行某一行为已实现相对人的。上述所说的法律所提供的侧重于民事纠纷领域,这较为接近过敏近日的状态。然而,在其中不懂的法律为何物,法律所保障的为后缺乏常识性准确性,有效性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自身的。我国法律意识的现状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差距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同,法律不高,观念往往在法律

  制度进行评判,人情观念还深深影响我国的思维模式,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上存在偏差,错误认识与义务关系。甚至为牟取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导致以前代发等现象,归根结底,问题的一方面在于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能,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不完善,立法草率,有的法律难以执行,于是我国有依中国的,却缺少依国的习惯,不仅仅是制度的构建,更多的是人民在法律意识实践的同步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人格特征与进程的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构建的顺利进行与预期目的的顺利达成。这就要我们必须注意法律意识和的培育,实现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的。从法律意识和的角度来观察思考我们的法律进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解决,都于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从纵向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具有四个阶段即形成法律观念,理解法律概念,提高法律评价能力树立法律的过程。如今的法律意识停留在法律阶段,这很难形成稳固的法律意识,并在生活中发挥作用。

  首先,礼法并行的社会模式运转出错。中国社会依旧依国与以德并行,让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礼法的主次作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区分,法制的优势作用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而导致法律意识在的整体意识中处于下位运行,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原则进行,由此形成平等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则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人们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在中国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进一步给的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积重难返。

  在生活中缺乏或直接放弃原有法律意识的机会。纠纷本来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往往各种手段或者关系来解决处理纠纷,利用传统关系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在行使时,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的,这种情况致使不能认识国家的性质,不能认识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自己的。在此基础上自然无法凭借法律意识来达到支持配合自身行为的目的。

  首先,法律生活失调,现在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法律的触角并没有延伸到各个领域,立法和法律的执行不够严谨,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其实执法中也有不当的举措。部分行政人员有官僚主义,执法过程中国家,或影响的实现,或者是不愿意充分运用国家来,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法律就有失去权威的。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识教育的高度重视。虽然,发达国家公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服务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 国民教育”。《美国学》是美国的读本,内容涉及义务、与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与国际的关系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立足于使公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服务,我们必须通过公识教育推动人民群众人格的成长和素质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各级要确立现代,关键要克服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和影响, 树立以民为本、主权在民、顾客至上、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例如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制度等制度,逐步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激发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实行政务公开, 扩大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提供参与的法律,建立健全参与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参与权法律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政治参与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和法律参与制度。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 有些地方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和法律赋予的政治和的前提下,对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参与做到制、规范化、程序化。

  公识的培养,不能像过去那样只靠简单或意识形态,而必须对社会存在进行。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一方面在观念上提升个体素质,使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德观念;另一方面,致力于公共的、的、法制的社会结构的建构,应当改变以往的片面性做法,加大对性法律规范的教育,培育我国对用法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达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