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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方面有关电大毕业论文与教育管理类文发表小学相关论文范文集

※发布时间:2017-8-17 21:16: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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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作用,根据国家有关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重要措施.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七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要求,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申领,编号,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99;由专业技术人员保管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发证渠道,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依据.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继续教育学习,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各种班,班,培训班,

  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出国或参加相应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论文,着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与本业务工作有关有计划,有考核各种自学活动,

  (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学习,培训,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四)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确定为18学时.

  (五)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确定为10学时.

  (六)公开发行出版着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着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副刊.其论文被SCI,SSCI收录可计算完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确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论文,可选择认定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和国家社科,一等以上获人可计算完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二等第一获人可计算完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社科三等第一获人确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国家部委优秀科研,省科学技术进步,省社科和省发展研究等省部级项,一等第一获人确定为46学时,二等第一获人确定为42学时,三等第一获人确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和社科等市厅级项,一等第一获人确定38学时,二等第一获人确定为34学时,三等第一获人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

  (九)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领导或当地党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确定为20学时.

  (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每错一级减少6学时.

  (十一)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

  (十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学时.

  (十三)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5学时确定.

  (十四)其他类别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可.

  参加各级继续教育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凡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承办公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可根据本办法相关,将学时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各种有效证明原件,由所在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并盖章,省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审验,并将抽检,评估等情况进行评比,通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检查.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完成公需,专业科目培训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培训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及证书登记程序.验证后加盖审验部门印章.

  第十七条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完整统计,第十四条要求,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汇总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便于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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