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17年,办理了不少公务,但不知道合不合评委的口味。”2月底到3月初,省正在组织开展新一轮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第一天,怀着紧张的心情,参评二级公证员的刁姝第一个走进答辩考场。
今年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后,我省停止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此背景下,我省新一轮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率先“尝鲜”,首次明确“职称评定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特殊要求”。
“在论文列举的众多风险类型中,你认为哪一类风险最为频发?”在论文答辩现场,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某教授(按政策,评委须匿名)首先抛出问题,要求刁姝回答。当天,坐在刁姝对面的有9位评委,他们是高校教授、法律界专家或已取得高级职称的公证员。
“我认为法律纠纷风险最高发”刚开始回答,或许是第一次参加这种现场答辩,尽管是业务熟手,刁姝刚开始仍很紧张,说话有些吞吞吐吐,不过随着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阐述观点,她渐渐放松下来,17年执业经历中的典型案例信手拈来,一些数据分析支撑起她的论点。
接下来的现场答辩,又有4个评委提问,提问有的针对刁姝论文的观点,有的着涉及公证工作难点话题。由于问者仔细,答者认真,刁姝的现场评审时间用了近半个小时。
省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评审工作中,破格申报或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全部参与了答辩,其他参评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有近一半参与了答辩。“透过答辩,能看出参评人员平时的功底与积累。”
记者看到,评委们手中除了论文,还有参评人员提供的能够反映其业绩与能力的“代表作”。按照参评要求,每名律师、公证员需提供3件典型案例,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词、等,每名司法鉴定人需提供至少10份鉴定文书。“律师、公证员及司法鉴定人,这些行业操作性强,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代表作能直接反映他们的执业水平和能力。”一名评委表示。
据了解,此轮职称评定,参评人员提交的所有论文都将经过严格的进行学术诚信检测。“论文虽不是唯一的评审参考,但对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学术不诚信的参评人员,我们将一票否决。”省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学术诚信,此次评审工作还对参评人员的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和敬业”被写入申报的最基本条件。具体而言,近5年来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公证员都不能申报参评;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在推荐时,首先要填报该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论文、著作、获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不仅要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还要对推荐单位进行通报“评职称要求德才兼备,因此,职业是考察的重中之重。”省相关负责人说,评审过程中,参与了法律援助、“同心律师服务团”等活动,对社会法律事业作出贡献的参评人员将更受青睐。
现场评审和论文检测结束后,评委们根据参评者论文的质量及答辩表现作出评价,并分别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
记者从省职改办了解到,在明确“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特殊要求”后,此次职称评审的参评人数大幅增加,“去年参评律师不到50人,今年超过了260人”。对这种新职称评审形式,参评人员又会有怎样的感受呢?结束现场评审后,记者对话了参评者公证员刁姝、律师杜伟。
杜伟:此前,外语是我申报职称的障碍。我平时办案比较忙,加上已大学毕业多年,要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确实有些困难。虽然不考外语,但参评职称要求有拿得出手的业绩,这点也非常不容易。
刁姝:这种职称评审模式很考水平,让我意识到,在办理大量公务后,及时总结,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至关重要。
杜伟:现在的职称评审更注重业绩和职业的考察,这坚定了我继续做好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的信心。
“更注重水平、能力的考察,更注重职业的考察,这样评职称更专业、更科学。”对于此次省探索的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新,一直关注职称制度的省委党校教授罗振宇表示支持,“对于专业技术人才来说,外语、计算机水平并不能代表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在此前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省人社厅专技处副处长徐波表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均未被列入我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今后职称评审时不考外语和计算机将是大势所趋。”
不过,罗振宇也认为,“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应该有不同的评价体系,应该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罗振宇说,在偏重于研究的领域,重点考察论文及学术水平是有必要的;但在偏重于实践操作的领域,就应淡化对论文的要求。
在参与此次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后,一些专家评委也提出。“论文不是唯一的标准,应该更注重实绩,为那些品行端正、能力优秀和踏实努力的参评者提供更广阔的晋级空间。”一位评委说,对律师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更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淡化对学术论文的要求。
省职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总结经验,继续修订完善相关评价体系,特别突出对“德”的考察,逐步引入社会评价体系,让法律服务行业的职称评审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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