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从政治最基本的含义,即自治出发,讨论了表达与政治的关系。认为,政治的健康运行,必须以能够享有表达为前提,必须能够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借助、和互联网这样的,进行公开和充满活力的讨论,必须随时回应来自的呼声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直接与政治有关的政治言论应当受到,而且有助于培养政治参与的表达,也应当受到法律。
在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里,人类在进入有和法律的阶级社会之前,先经历了一个人人平等并充分享有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能够以他们所认为的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没有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任何人都无须服从外在于他们的意志和权威。后来,出于改变人们生命、财产和没有公保障的需要和个体实施自然法而引发的混乱,人们才让渡自己的一部分,通过定立契约的方式,进入到有和法律的社会。[1]
在洛克等人那里,被设想为在基础上成立的自治机构。,包括在内从事的所有官员,都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社会职权的代议机构或代表,他们的最终命运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有权选举他们担任社会,也有权监督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对于离人民的要求越来越远的或官员,人民还可以通过选举甚至更加激进的方式予以更换。[2]
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了解并参与制度运作的整个过程。而只有表达得到充分行使,人民的这种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为决策的制定需要见多识广的,而见多识广的不仅需要大众传媒报道与有关的各种信息,还需要通过大众传媒,就公共事务展开、充满活力和没有的讨论。表达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与政治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总在报告中不仅再次强调了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还首次提出了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说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政治建设与表达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中国通过保障的表达权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的理论自觉。本文将以国家的理论和经验事实为素材,讨论表达与政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历史和现实赋予了太多的含义,因此,定义常困难和容易引起争议的事。为了讨论的方便,在这篇文章中,我会撇开其他方面的内容,暂时将注意力集中在自治(autonomy)和他治(heteronomy)这两个概念。自治是最主要的内涵,也是实现政治所要追求的主要价值。他治则是自治的,也可以说,他治与无关。
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后来,马克思也将人看作是集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于一体的存在,我们面临着如何过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的问题,面临着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与大家相关的公共事务的问题。是倾向于由某个具有超凡能力的国王、出身名门的一群贵族来代替大多数的人决策呢?还是倾向于创造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每个人,只要他愿意,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影响到公共决策,即由大家共同来治理他或她所在的那个国家呢?
我想,大家肯定会愿意选择后一种治理方式,即大家都有机会参与的治理模式。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自治。尽管有许多不同的要求,但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普通人的参与问题,解决共同体的政策是否和以什么方式来反映的问题。自治模式下的,最直观的理解,就是由普通市民们制定法律并且将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同一人群的活动。[3]自治模式下的,还要求影响到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决策,应当在充分参与讨论,经过严格论证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
在自治模式中,实施的法律其实是的自治性规范,是他们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而确定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与这种治理方式相对应的是少数人制定法律和政策,而大部分人则受少数人制定的政策与法律的约束。由于大多数的市民没有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也没有通过他们的代表将他们的意愿反映到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中,大多数人实际上是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他们的事务事实上是由少数人主导并由少数人支配的。这种少数人制定规范并用其约束大多数人的治理模式,是他治性而不是自治性的政治。
作为一种治理和决策模式,的价值涉及自决的实践。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追问对致力于自治实践的人味着什么。我们时常将这种自治的实践理解为应当全面深入和高质量地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决策或选出代表代替他们决策,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但这还远不是自治实践的全部。自治实践要求能切身地感受到他们自己参与了决策的制定,感到他们是公共决策的众多作者之一。
在特定的事情上享有表决权和将某个决策当作他们自己的,中间的差别是很大的。在特定事情上有表决权,表决者可能只是他人的工具。如果表达者无法参与决策的形成过程,无法以自己的想法、价值观影响决策,尽管他享有表决权,但他却无法在和他人(多数人)或之间实现有效沟通,无法将公共价值与他自己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表决者会感到自己被边缘化,决策的制定者也会对这部分人失去其性。
自治意味着普通人能够以他们思想、观点和价值影响公共决策,意味着普通人都能通过特定的平台或渠道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对来讲,自治意味着的法律和其他决策不仅应当以为基础,而且还应当以各种方式,随时随地地对不断变化的做出符治要求和常理的回应。
在自治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影响他们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策的作者。在个体能以自己的方式影响公共决策并且也必须依照法律对普通人的予以回应的情况下,普通人是否在某个决策上享有投票权就不是衡量是否的惟一标尺。这有助于说明,在许多国家,尽管许多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参加投票(比如总统),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国家是国家。
我们会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普通人有集体确定某些事务的,但个体却地感到他们村欲情史与这些决策无关,这种情况是对自治与他治之间之区别的最好注释。比如,在某个国家,普通人每天早上都可以通过他们家中的交互式计算机终端,就公共事务投票,表达他们的喜好与需求。每天早上都会有一个或几个他们选出来的议会提出的议程出现在普通人的计算机终端。在这个国家生活的普通人必须用鼠标确定他们应当穿什么颜色的衣服;中午和晚上应当吃什么;陪护学生的家长们应当离校门多元;某个十字口是否需要树立一块站牌;和诸如此类的事情。假定这个国家的普通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获得任何他们认为与其投票有关的信息,包括其他市民与他们相似的观点。
再假定,这个国家没有公共讨论。没有,也没有,国家的法律人们组成不同政党,人们基于不同的需要而结成不同的社群;、和,个体通过出版等方式向其他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个国家,所有的公共决策都由多数人以集体投票的方式通过或否决,而一旦通过,个体就必须遵照执行。在这样的国家,每个人尽管都参与了公共决策,但他们绝对不会认为他们是这些公共决策的作者。
在这样的国家,尽管普通人有能力“以集体的方式决定他们自己的事务”,但却不能说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在治理自己或者他们的是的[4]。不仅如此,我们甚至有理由将这种治理方式当作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卢梭在很早的时候就指出了其中的缘由,他认为,如果特定个体的意愿与集体的一般意愿之间完全无关,集体的决策对他来讲就可能是性的。[5]
因此,要想实现的价值,就必须在集体自决和个体自决之间,建立起持续的沟通和交流机制,而要保持这样的交流机制能够正常地运转,就必须像密尔在《论》当中充分论证过的那样,不任何言论或意见的表达,尤其不能的是那些与主流或的价值观不同的言论,因为“表示的并非仅限于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不算真正的。只有在触及现在秩序的核心问题上有权不同意,那才是对其实质的检验。”[6]
什么是表达,从最基本的含义上来讲,比如按照国际条约[7]确立的标准,就是任何人都有持有意见的,和使用书面的或口头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公共安全、他人名誉和隐私或为了公共的卫生和,和的依据及合理的方式、方法,不得表达。此外,当私主体的行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