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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当当当不一样(骗子也太能坑钱了吧)

※发布时间:2023-3-18 16:10:2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由于爱知学者有很多学术信息交流群,群有大量高校本硕博学生及青年教师,有旺盛的发表论文的需求,这块“大肥肉”就被一群从事论文代发代写的骗子盯上了。当然了,我们是不欢迎他们的,他们为了进群也真是,譬如进行角色扮演。

  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人某高校教师进群,乍一看还挺像,头像很具有性(现在依然是该头像)。但还是被我们的小编了。

  我们平时遇到的不止这一例,拦截下来一些,也有漏网之鱼。这些年来,也有一些读者向我们反馈文被骗的事情。为了避免大家被骗,爱知学者举几个真实例子,揭露一些是是如何运作的,作者是如何上当的。希望大家在看到类似信息时提高!

  罗某旭与遆某伟通过QQ认识,遆某伟以“授论文工作坊SSCI/SCI”名义对外称其能够代发各种文章和论文。罗某旭向遆某伟转账222688元,遆某伟承诺3月内代发文章被刊物社录用,均未如约发表。罗某旭多次催促无果。后遆某伟拒不接听电话,还将罗某旭微信删除。罗某旭无奈报警,经机关联系遆某伟后,遆某伟于几日后恢复添加罗某旭为微信好友,但仍以各种理由。罗某旭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案涉论文的写作应当由作者完成并通过正规途径向出版社、发表。原告接受案外人委托后,再委托被告进行代写、代文或翻译论文的行为,具有虚假、作弊性质,原被告双方就此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裁定,遆某伟应返还剩余款项。关于罗某旭主张的费损失,因其具有自身,不予支持。

  爱知学者注意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遆某伟称罗某旭高校人员代写文,骗取国家基金。(罗某旭则称发表论文只是为了职称评定,与国家基金项目无关。)估计因为论文代写代发不够“光彩”,像一个“小辫子”被别人捏在手里,所以这也是很多人被骗后不敢报警的原因。

  2019年8月,陈某阳(初中学历)、向某永(初中学历)商议到江西开设销售医学论文的公司,并花费2万余元购得江西、浙江两省各大医院内部通讯录125本,通讯录上包含有单位、姓名、电线万余条。

  随后,两人招募了20余名业务员,按照拟好的话术单,每天拨打通讯录上的手机号码,可以帮助代写论文并在省级和国家级医学上发表,添加有意向的人为微信好友后由陈某阳、向某永跟进接洽,期间两人冒充“陈某杰”的身份信息博取人的信任,先收取每篇论文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的定金,后在网上找职业写手代写论文,修改、定稿后,陈某阳、向某永便用PS软件制作虚假的论文录用通知书发给人骗取论文尾款。2个月时间里,骗取81名医护人员人民币394900元,陈某阳、向某永2人各分得人民币10万元左右。

  2019年3月,谢某兴(初中学历)、管某辉(初中学历)在广州某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表人何某英,与谢某兴系夫妻关系),利用手机、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卫生资格考试包过的信息以实施诈骗。两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谢某兴负责出钱推广网站,吸引人群,在互联网上下载卫生考试的资料给客户,并负责后台管理工作;管某辉则负责与上当的被害人对接,商谈考试的价格和发付款的二维码给对方。共诈骗14人,诈骗金额共计2318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何某英与谢某兴夫妻二人聘请2人冒充客服人员,按照何某、谢某兴提供的话术在互联网上与需要代写代文的人沟通,诈骗了40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176345元。两个客服拿保底2800加200生活补助加提成,提成是加到一个粉就给2.5块钱。爱知学者注意到,这两个客服人员虽然声称不知情,但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据谢某兴供述,其从2018年3月开始在网上帮大专本科毕业生写毕业论文,后来发现推广费用太高(推广费用太高?并不清楚推广费用指的什么,爱知学者推测,可能是在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停了一段时间。2018年11月,其开始从事论文发表生意,2019年3月其和管某辉合伙做考试包过的业务。发表论文大概的操作方式是,客人和客服联系,谈好之后就由其来找渠道发表。其卖的论文有诈骗行为。学术论文有时候自己写(注意是初中学历…),有时候请外面的写手写,有些是在网上下载下来的。涉案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都是在淘宝买的。微信账号未实名的20块钱1个,实名的40块钱1个,买了100多个。银行卡1500块钱一套(包括2张银行卡,1张手机电线多套。

  陈某某(硕士学历)将一张河南启明期刊文化机构的名片,放在信阳市某医院医生办公室,李某在该办公室看到名片后,按照所留电线),联系了陈某某,陈某某谎称自已是老师,能够代发各种医学论文到指定的医学期刊上。二人在微信事先联系好,李某要求,陈某某要在半年内在中国实用医刊上发表三篇关于医学的论文,陈某某答应后让李某先交1000元定金,李某按照要求往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419账户(开户人:王心月)转了1000元。钱转过后,陈某某告诉李某在收到指定医刊的录用通知书后再交论文费。后来,陈某某三次通过QQ告知李某医学论文已被编辑部录用,并往李某的邮箱里发送了录取通知邮件(系伪造)。李某随后把论文费用16860元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开销、赌债。此外,陈某某以相同手法骗取20余人3000到2万余元不等。

  据陈某某供述,河南启明期刊文化机构名片是其印刷的,公司名称是其私自起的,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地址也是假的。其有多个伪造的文化机构公司名片(爱知学者整理发现有河南鼎峰、中原医护、河南腾达、江苏腾达等等),地址也都是假的,联系方式均是其本人的。陈某某没有工作,等于无业游民,帮助他人发表医学论文没有任何机构的资质和委托。只要有“生意”他都虚构事实承诺对方可以在指定的医学周刊上发表。陈某某说他有能力帮助他人发表医学论文,但是不确定能在指定的医学周刊上发表。为了不让人起疑心,陈某某让他人把操作费、版面费分别转入两张不同的银行卡。陈某某的这十部手机里有差不多好几十人都在找他要钱,这些钱已经被其赌博和日常开销用了,还欠有外债和高利贷,根本无力退款。

  2013年4月,葛某红注册成立了郑州市燎原文化有限公司,从事普通期刊的论文代发业务。2017年9月,葛某红在明知不能代发的情况下,以“大象期刊工作室”的名义开始从事各类核心期刊的论文代发业务,并招聘郭某、关某、魏某希、金某亭、卢某等人在其创建的网站上冒充编辑身份通过QQ、微信和手机联系需要发表论文的被害人,以承诺帮助被害人在核心期刊上代文并收取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5月,葛某红创建的网站涉嫌诈骗被举报和投诉后被百度和360搜索网站封停。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葛某红组织关某、郭某等人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30余人,骗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85405元。

  爱知学者发现,该案30余名人绝大部分是在网上搜索“论文发表”等相关内容,访问了葛某红的虚假网站而中招。例如,人崔某在网上搜索“农业工程学报”网站,刘某在浏览农业大学学报网页,陈某在网上时,访问了跳出来的一个链接,没有发现网站。很多人不具备辨别或者广告内容的能力。搜索引擎的或者为了赚钱(竞价排名)也在,导致李鬼取代李逵,网站排名还不如虚假网站靠前,现在虽有整顿,但效果一般。爱知学者曾经总结过 以及 ,希望能够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据该公司监事闫某称,葛某红最早在博客上推广业务,然后用某度百科推广,后来与某度合作继续推广。2014年下半年,其与葛某红吵架后开始做自己的客户,2018年7月因为公司资质不够,没有社的授权,因此关闭。

  中介公司和一些搜索引擎的由此可见一斑。另外,一些社也参与其中,授权给中介公司组稿、买卖版面。

  据公司员工关某供述,2017年8月到燎原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通过老板葛某红提供的QQ、微信、手机等工具与客户联系。公司建有3个网站,其中,方圆期刊网做核心期刊,华腾期刊网和CN期刊网做普通期刊。客户通过搜索欲发表文章期刊的名称,网页上会出现他们公司客服的联系QQ。2017年8月26日左右,葛某红开始在上述网站上推广核心期刊业务,核心期刊分为北大核心期刊和南大核心期刊,前者便宜的要收费12000元每篇,后者便宜的要22000元每篇,代写的需要另加2000元至4000元。他们与客户达成协议后,客户要先预付30%的定金,两周左右后,葛某红会给他们发送论文通知书,再他们把通知书发给客户,然后收取余款。葛某红说有些通知单是社发给他的,有些是他自己用P图软件做的。普通期刊很少有没发表的情况,没发表也会退钱。刚开始的时候,客户支付的费用都会转入葛某红的账户或公司对公账户上;公司推出核心期刊论文代写、代发业务后,所有资金都是打某的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其中还有几个对公账户,其中有一个叫常州光彩文化公司。党某的支付宝、微信号、银行卡都是葛某红在使用,客户转账后,他们会立即向葛某红核实是否到账,葛某红不在时,也会通过党某的微信号联系他。其从上班至2018年7月23日被辞退,共联系了20余人,收取的费用大约有600000元,期间客户没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其中还有一个叫杨某,她要发表教育类北大核心期刊,收取的费用是12500元。关某用私人微信号联系过客户。葛某红不允许,其因此事被骂过。

  葛某红本人供述,2012年4月左右,其开始在郑州做期刊代发,次年4月左右成立燎原文化公司,继续做期刊代发业务,直至2018年7月底。期间,聘用编辑员工,并在百度、360、搜狗网站上推广业务,同时为公司员工配发手机、电话卡以及微信号和QQ号,用于与客户联系,商谈期刊代发事宜。2013年,其开始与蔡编辑合作普通期刊论文代发业务;2017年3月左右,二人见面后,蔡编辑叫葛某红建网站开展核心期刊业务,由葛某红负责联系客户,蔡编辑负责客户的发表、出刊以及与社的交涉,客户支付的费用其占25-30%。2017年国庆节左右,其与蔡编辑开始合作核心期刊的代发业务,开始使用“大象期刊工作室”名义与客户联系及签署代发协议。代发协议是蔡编辑签好后发给葛某红,其再发给员工,由员工发给客户。工作室的账目是由蔡编辑管,为了财务透明,其用捡来的党某身份证与蔡编辑在邮政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注册了支付宝。银行卡有时候由葛某红保管,有时候由蔡编辑保管,资金的分配都是通过取现分给对方。其与蔡编辑合作核心期刊论文代发业务期间,大概联系了20-30个客户,收取费用约200000元,客户的基本上都出刊了,极少有没有出刊的情况。客户的录用通知单都是蔡编辑通过他的手下发给葛某红,若通知单有不准确、不规范或者有错误的地方,葛某红及其员工也修改。

  葛某红供述,其与蔡编辑合作期间,只负责联系客户及收集,联系核心期刊为客户代文的具体业务是由蔡编辑负责。发给客户的用稿通知书,是蔡编辑发给他,他们再转给客户,其没有向相关社核实。通知书一般都是按照原稿给客户发送,若有笔误,其也会直接修改后再发给客户。大象期刊工作室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应该在蔡编辑处,若客户需要出具票据,有时候是蔡编辑出具,有时候是葛某红出具。

  爱知学者注意到,葛某红的律师认为被害人也有。法院认为,被害人寻求代写代文服务的行为是对其自身的不负责任,但其行为并非导致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原因及结果。因此,被告人葛某红的人关于本案被害人存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赵某(大专学历)利用在《教育探索》编辑部从事排版工作的机会,自己是编辑的事实,通过向邓某发送虚假用稿通知的方式,骗取发稿费用2044500元。邓某向赵某发送文章373篇,其中已发表52篇,未发表321篇。

  邓某陈述,2014年4月7日,他通过教育探索社的官网邮箱往教育探索社投了一篇文章,过了十几天,社的赵某通过社的官网电话给他打电话,说文章可以发表,但需要费用6500元,通过打教育探索社的官网电线),确认文章可以发表,他在2014年4月给赵某的个人账户(农业银行6228x8110)汇了6500元,然后赵某给他打电话说,想快速发表文章可以直接找赵某,赵某给了他一个个人邮箱(aa2×××@,让他以后有文章都往这个邮箱里投,不用往官网邮箱里投,之后他要发表的文章都投到了赵某的个人邮箱里,赵某确认文章通过后,会给他发一个用稿通知(以教育探索社名义),之后的文章就是赵某确认后,发用稿通知,然后他汇款,在2014年4月17日到2015年11月份期间,他分多次给赵某的个人账户汇款约300万元。邓某觉得这个可以赚钱,就开始收稿,在专门文的QQ群告诉群里的人他可以给这些人文,完了就有许多人联系他给他文,他把收到的论文发到一开始赵某给他的邮箱,他通过社的官网登记的电话给赵某打电线篇,后来他就陆续给赵某并汇款,总共投了299篇,每篇费用从6500到10000元不等,总计费用2675000元。后来文章迟迟没有发表他就联系赵某,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他于2016年4月找到赵某,问为什么这么多没有发表,赵某说事情会办好的,让他放心并把自己的房产证给他看让他放心。2016年10月份,他到教育探索编辑部,社的主编吕某告诉他赵某不是社的正式职工,2016年1月份已经走了不在这里上班。后来那些未发表文章的人一直追他让他退钱,他就在2017年6月10号到赵某家去找赵某,发现赵某房子已经卖了,他这时候感觉被骗了。2014年赵某用编辑部的电话和他联系自称是编辑部的编辑,他就一直以为赵某是负责发稿的工作人员。他了373篇文章,核对确认发表的是51篇。2017年11月16日他和赵某一起确认过发表文章的篇数明细,他有赵某给他退款的清单明细,总计金额468000元。

  赵某供述,2014年4月,邓某自称是论文中介公司的,发表论文之后邓某给教育探索编辑部打电话认识的。当时她在教育探索编辑部负责排版收邮件,是临时工,发表论文,曲某主编(已去世)有权发表论文,60多篇都是曲某发表的。编辑部不允许临时工收取代文费,她收费是为了赚点回扣,总共收了邓某200多万元,钱都用现金给曲某了,她从中获利大概10多万,2015年年末她辞职了。邓某最后一次找她是2016年9月份,她俩还对了发表文章的账,邓某说发了30多篇,她说至少50篇,她回家之后看了是发表了60多篇。她和邓某去找曲某,但是没找到,她给邓某返了大约50多万,这些钱一部分是曲某给她的,当时曲某告诉她一些不能发表的论文就把钱给她退回来了,她再转账退给邓某,都是现金给她的,她和曲某都是现金交易。用稿通知应该都是曲某发出的,不经过她们手,公章都是曲某拿着。2015年5月之后,邓某和三个代理一起去她家中找她对账,邓某要拿走她的房证,她就给邓某了,后来她又补的房证卖的房。2014年的时候编辑部里曲某、姚某、她、朱某都可以接收文章。编辑部有两个电子邮箱,分别是471×××@、jyt×××@163.com,都是编辑自己申请的邮箱。曲某给了她aa2×××@163.com的邮箱和密码,这个单独的邮箱是收取邓某及其他想要发表文章的人的,赚取差额回扣的。

  2015年7月,钱某伦(大专学历)向刘某谎称其为“虹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化名“刘某”,能为企事业单位人员评高级职称提供论文发表服务,刘某又介绍李某、龙某、朱某、王某等人通过钱某伦发表论文,钱某伦先以收取定金为由让被害人支付钱款,后又向被害人发送伪造的论文录取通知书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继续向其支付费用,一年时间里,钱某伦共计骗取被害人14.2万元,未为被害人成功发表论文。

  钱某伦供述:他通过百度搜索“学校.com”“论文.com”“职称.com”搜到一些大学老师的QQ邮箱,并通过邮箱发送能帮助老师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项目清单,该项目清单含普通周刊和《音乐创作》《新闻在线》两个核心周刊。在普通周刊发表不需定金,在核心周刊发表需交定金2000元,他将论文发给上家鲁某,鲁某审稿通过后发给他定稿通知书,他将定稿通知书发给老师收取费用。在普通刊物发表论文500元至3000元,核心刊物最低13000元,他根据不同客户赚取不同钱款。

  他通过上述方式冒充“虹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认识刘某2,并将网上购买的假身份证和网上找的“虹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给刘某2。刘某2让他帮忙在《大学教育科学》上发表论文,他收取3000元转给写手,写手写后将论文发给刘某,后在网上找到《大学教育科学》审稿人,审稿未过,当时手里缺钱欲骗钱,遂在电脑伪造“录用通知”发给刘某2,刘某2将尾款17000元转给他。通过合作取得刘某2信任后,刘某2及其同事又让他帮忙发表更多的论文。刘某2同事李某让他帮忙在《北方音乐》发表两篇论文,成功发表后他共赚不到500元。后又让他帮忙在《教育与职业》上发表论文,第一次他收李某2000元,论文由其找人花2000元代写,他从网上找人审稿未通过,遂给刘某2发送假录用通知书,后李某转给他11000元。刘某2同事付某和王某让他帮忙在《教育与职业》上发表论文,每人给他2000元定金,他未找写手写论文,制作两张假通知书发给刘某2,付某和王某每人又给他10000元,后付某又让他在《新闻中心》上发表论文,他收取2000元定金。刘某2的同事龙某让他帮忙在《音乐创作》和《人民论坛》上发表论文,前者给他3000元定金,后者给他2000元定金,他未找写手。刘某2同事王某给他10000元定金发表论文,刘某2同事蔺某让他在《教育与职业》上发表论文,他发给刘某2假通知书,蔺某给他10000元,他还收取朱某定金3000元。诈骗刘某2及其同事共计十几万元。给上家鲁某和写手共26000元,期间,退还刘某1000元。

  刘某、彭某斌通过网络认识,彭某斌在网上声称可以代为发表论文。于是刘某便委托彭某斌帮忙发表论文,分两次支付给彭某斌114000元论文发表费。彭某斌同意在南大核心期刊非扩展版发表两篇论文。彭某斌收到钱后,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刘某要求彭某斌退还费用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代文,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代文的行为属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学术论文发表秩序,已经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76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另要求被告从2017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还有潜伏在在QQ群、微信群里的中介(骗子),在有人问有没有人能够帮忙发表论文的时候跳出来说可以帮忙,社编辑进行诈骗。或是广泛添加好友,广撒网,多敛鱼。类似案例以后有机会再分享。

  2.如果想获取会议更详细的内容或者有疑问,请根据正文里的联系方式咨询主办方。爱知学者并非会议主办方,对会议的了解程度不会超过本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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