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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伤眼”信息多 我们该信哪一个?

※发布时间:2018-9-14 0:44: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放炮8月24日傍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发生一起儿童恶性案件。六岁男童斌斌被骗至野外,犯罪嫌疑人采取手段致其双眼严重受伤。当地警方已在事发现场找到男童的眼珠,眼角膜已不见。虽然目前男童已无生命,但基本确定已经失明。

  直到目前,小男孩斌斌还不知道自己了什么,在治疗中一个劲地问:“天为什么一直是黑的?现在几点了?怎么就亮不起来呢?”这一连串的问题让万千网碎,同时也表达出自己最深切的。随着该事件在各大网站、微博、论坛上快速,各类说法不一的信息也出现在的视野中。

  网上一度有消息称,斌斌的眼球被找到时眼角膜已经没了。27日深夜,中国网事微博称,山西临汾市警方透露,“人被发现时眼角膜”与事实不符。目前此案基本可以排除人体器官买卖的可能性。

  8月28日有报道称:“从山西警方获取消息,一名女子把斌斌带走时途经一家废品收购站,视频拍到该女子染着黄发,其他体貌特征不明。”但经过山西省确认,此消息不属实。警方目前未对外公布此消息,案件仍在调查当中。

  还有报道称,斌斌是被人迷晕后挖去双眼。然而斌斌的姑父却介绍,孩子并不是被迷晕后下的手,而是直接把孩子的眼睛挖掉。医院工作人员也称,孩子接到医院的时候并没有喊疼,意识也是的,对于案发时是否被麻醉或者迷晕并未透露。

  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中,到底该信哪一个?中国网络学会在微博微议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人认为该事件报道将会引起社会恐慌,在事件未侦破之前不适合报道。也有人认为报道出来可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那么是否应该有选择性地报道?对此,南方日报邀请新闻学者和社会学家共同探讨。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

  “目前有一部分人主张该把一切对社会有价值、有意义包括有警示意义的东西及时报道出来,满足社会的知情权,起到‘哨兵’的作用。一部分人则认为媒介具有广泛性特点,应慎重考虑心理因素,毕竟报道耸人听闻的消息容易引起恐慌,在客观上造成部分社会利益因恐慌而受损。我个人认为这两类观点各有立论依据,不宜偏废。”中国大学新闻与学院院长宋建武昨日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宋建武看来,恐慌说存在先例:美国佛罗里达的两名主持人因在今年愚人节当天的节目种称,一种有毒的“一氧化二氢”成分混入一个县的饮水系统,此举引起众多恐慌。此类事件在不少国家也多有出现。

  他认为,新闻应客观判断效果,同时也要明确若不进行报道可能带来的危害。就山西男童事件的性质而言,报道本身可能会给有小孩的父母带来惶惑和不安,使之产生很大心理压力。然而相比恐慌心理,警示意义则更重要。客观的报道能提醒父母更好地管护孩子,提醒社会需要对儿童有更完善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关键点在于不应过度渲染,类似案件,铺张炒作。

  “与此同时,公共门应该把事件及时的向披露,负责任地发布信息。在相关调查结果没有公布或者说在调查进展阶段中,应向公共安全专家、包括医学专家对现有细节进行求证,比如说对眼角膜是否被拿走,或者是否有器官买卖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在社会各方配合下,把事实报道清楚。”宋建武说。

  “从社会心理来说,凡涉及到儿童的负面事件往往会有很大的关注度,因为关注下一代的成长是成年人的本能。而在对事实及事实全部并不知情又渴望了解的情况下,很多事件容易被利用,产生或者片面性信息。”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告诉南方日报记者。

  夏学銮表示,从治安学或刑侦学的角度来讲,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若过多细节不利于侦破。这就意味着如何参与事件报道,核实细节的准确性,如何让信息在中不会失控,是个重要议题。

  “作为社会公器,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正确引导。我相信相关部门若能及时披露信息,也能对事件合理的跟进,网络是没有空间的。“夏学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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