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91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均要求各省要建立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三项补贴制度。2015年来,我省省级层面先后建立了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尚未建立。2017年6月省办公厅出台养老“双十条”措施,即2017〕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策可操作、可落地,经借鉴、江苏、成都等省市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1号)相关内容制订,并做好与《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6〕28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6〕40号)的政策衔接。
(一)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发放对象是具有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二)发放对象的简易确定程序。针对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对象兜底的特殊性,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其生活自理能力实行简易评估确认。一是村居入户评估。各村(社区)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二是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三是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社区有关人,对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当月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发放渠道。护理补贴原则上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作为工作责任主体。针对偏远山区服务券(卡)无法落地的问题,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议定具体发放方式,并将实施细则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安全。
(四)发放方式。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婚外沉沦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费用。
(五)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采取“一年一决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及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区)承担的经费从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或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厦门市所需护理补贴资金由厦门市筹集。
(六)有关要求。要求各地一要高度重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补贴的发放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二要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三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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