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晃照片[摘要]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与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诚信、市场诚信和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失信的根本途径。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最重视伦理问题的研究,在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
“打造诚信”在现代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诚信即与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将行委托给行使,在获得了所授予的公共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诚信源于与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对的信任和对的诚信。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公平、、、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承担的职责看,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地位,形成一个以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的“”。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
这种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官员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权威的习惯,导致对产生极大的依赖。
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将行委托行使,作为代理方()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需求,以满足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得到了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的重要。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要完善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
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实践,需要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缺乏有效的信息,对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处于一种“的”状态,这给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下的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
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无法任意,制度不好可以使无法做好事甚至会。[4]”所以要使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行政行为化。前面己经谈到,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