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国务院及省委、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考核对象包括省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部门),共49家。
(一)重点工作(50分)。包括、国务院及省委、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办公厅提出并报省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包括、国务院及省委、省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五)创先争优(20分)。包括受、国务院(含中办、国办)发文表扬或励(通报)情况,受省委、省问责情况,争取国家重要试点、重大项目、资金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争先进位情况等,实行加(扣)分制。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一票否决”。
(一)过程考核。重点工作,依托“安徽省人民信息处理系统”,按季度计分;基础工作和工作落实,依托“安徽省人民枢纽调度系统”“安徽省人民文电处理系统”“安徽省人民考核系统”,根据各系统评分办法实时评分。
1.工作评价。省领导评价,由省办公厅组织实施,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按100%、80%、60%、20%折算计分,省长对所有部门进行评价,副省长、省秘书长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省长评价权重50%,副省长、省秘书长评价权重50%。
群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评价分“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分别按100%、80%、60%、20%折算计分。
上述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由省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分别制定评定细则。
1.1月15日前,省办公厅根据“安徽省人民考核系统”汇总各部门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得分;根据省领导评价情况,计算各部门该项得分。
2.1月20日前,省各部门向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加(扣)分项目证明材料;1月底前,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计分。
3.2月5日前,省统计局向省办公厅提供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分;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环保厅、省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扶贫办向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部门“一票否决”情况。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各部门考核情况,于2月15日前报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三)省常务会议审议。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会议研究的意见,于2月25日前提请省常务会议审议。
省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发展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政研室、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办、省社科院、省农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残联、省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