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株洲市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那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具体都有哪些变动呢?
一、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借款人及配偶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个人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异地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按适时的政策执行。”
二、将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积金冲本还贷,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还贷12个月后(含12个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冲本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
三、将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按月对冲还贷,是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抵应还贷款本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或在贷款发放手掌痣的位置与命运后申请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大于或等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对冲生效后,如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则在约定还款卡上划扣资金”。
废除《贷款》原第五十一条,原“第五十一条为 原未婚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进行了婚姻登记的,配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新增为共同借款人。新增共同借款人须与借款人到贷款发放的管理部提交相应资料,并签订《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共同借款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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